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 許麗足
柯陳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來萬 之法定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據原告所稱,系爭186、187地號土地俱無租金之約定,則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即新臺幣(下同)194,040元【計算式: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系爭186、187地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56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5
4+77)平方公尺年息10%15=194,040元(本件地上權權利範圍依新式謄本所載計算)】,地價則為900,900元【計算式:系爭186、187地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9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54+77)平方公尺=900,90
0元】。是依前揭規定,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土地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核定為194,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柯來萬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繼承系統表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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