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抗字第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監簡抗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監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108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抗告的合法要件。又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故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其抗告訴訟費用為5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72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抗告人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民國109年11月25日108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500元,本院於110年1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已經本院於110年1月22日以110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附卷可證,依前述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孫萍萍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郁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