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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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