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美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