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妙通寺兼法定代理人 郭美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原告與被告 鄭秉奇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載被告 戴鍾阿日 之繼承人、 許新 之繼承人,其等之正確姓名、年籍資料等為何,並未載明。經本院通知原告提出被告、其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載有「全體」被告(完整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書,並載明訴之聲明、完整分割方案,並以附表方式表示兩造原應有部分及分割後分得面積比例等項、陳報系爭不動產現況,並於地籍圖畫記分割分案,及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等項。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就 朱麗容 之紐西蘭籍配偶 駱威廉 (ERL-WILLAM-ROE)部分,請查明是否為本件之被告,及該人之年籍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