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 謝子瑜
(現於法務部○○○○○○○○○執行) 周于惠 謝大任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上訴人 李至軒
姬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上訴人 吳冠興 兼法定代理人 吳金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2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鐃佩妮
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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