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債權人 連聖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佳真張晉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租金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8,854元,惟據債權人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為楊佳真,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張晉輔與債務人楊佳真負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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