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112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吳雪燕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吳雪燕之勞保投保單位及立帳郵局,查債務人於仁武郵局郵局存款餘額0元,執行無實益,惟依勞保查詢結果,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設於桃園市。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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