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原   告 簡明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明利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蘇明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業經調解不成立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