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58號
原   告  李道壽
被   告 豐華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智
被   告  林炫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
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豐華通訊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
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被告林炫德
之住所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此公司變更登記表、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而票據付款地則約定在新北市
○○區○○路○段○○○號,亦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依前開
規定,本件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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