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02號原告唯勝無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雨璇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
林矜婷 律師被告喜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合意管轄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者,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準此,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如原告向非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自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間受原告委託設計、開發系爭「守護鈴」產品、製作其模組,因被告僅交付300組有瑕疵之產品,尚有1730組產品未如期交貨,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其約,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並依雙方所簽立之採購合約書、保證合約書,請求被告返還製作系爭「守護鈴」產品之模具及韌體來源碼等語,並提出採購合約書、保證合約書等件為證。查本件訴訟核非應專屬於本院管轄,而揆諸上開兩造所簽立之採購合約書第18條約定:「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書涉訟時,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前開保證合約書第9條第1項亦約定:「雙方間凡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認兩造乃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由約定內容明示合意管轄法院之情狀,堪認兩造真意應係排除其他法院管轄而為合意,而兩造間就本事件並無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張文毓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