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正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仟壹佰玖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柒仟叁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伍拾玖萬貳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