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0號原告 朱盛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阮翠玲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阮翠玲近1年內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地址(如大陸地區常住人口卡或書信往來之證明等件)。
(二)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陳述及證明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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