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合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羅仕健┌─────────────────────────────────────────────┐│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鉅隆事務儀器有│花蓮二信建國分│108年8月31日│149,100元│HA0000000│1277-2│││限公司 黃國強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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