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達鑫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陳素真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東泉 律師被告 陳純宜 選任辯護人邱東泉律師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 劉國隆 被告 林政源 被告 林昱仁 被告 鍾明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告 何誠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被告 馬進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被告 巫忠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被告 劉守斌 被告 張鎮鋒 被告 鍾紹豊 被告 陳育憲 被告三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黃茂富 被告 黃建豪 被告 蔡福 在被告 邱月明 被告 曾煥騰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 蕭啟宗 被告 梁國華 選任辯護人 周思傑 律師被告 黃聖翔 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 律師被告 魏茂乾 被告 曾議賢 被告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銘堂 選任辯護人 繆璁 律師被告 吳明憲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被告 陳宥宇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 律師被告 范璽聯 被告 許永昌 被告 黃凱明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 律師
古富祺 律師被告 黃保夫 被告 周士益 被告 曾濬煥 被告 王義旭 被告 張淯森 被告 陳瑞明 被告 黃健誠 被告 田光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被告 江俊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