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瑛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德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