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 王榮貴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 律師被告 王榮昌 被告 王榮德 新竹市○區○○路○○○號被告 王瑜敏 新竹市○區○○路○○○號被告 王瑜密 新竹市○區○○路○○○號被告 王瑜國 新竹市○區○○街○○巷○○號被告 張王素玉 被告 王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2日11時20分勘驗現場及測量,請兩造及訴代提出原物分割方案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