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6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施淑美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陳淑卿
張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第三至四行關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6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年12月10日107年度小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張麗娟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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