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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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49號聲請人 葉麗玲 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相對人 王仁心 即 葉顯皇 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寬己 即葉顯皇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昭一 即葉顯皇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秀芬 即葉顯皇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昭玉 即葉顯皇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如玉 即葉顯皇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四關於「面積一零七二點六七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一零七二點六九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