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黃彩瑩 (即 偉利 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坤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5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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