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柯俊名 被告 陳彥彰 兼上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菁珮
陳智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新台幣60萬元,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