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鄭盈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養貴 等二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萬7296元(計算式:335地號土地面積=原告暫定之占用面積2426.64㎡X14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請如期補繳。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