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 吳舜麟
吳芸慧 被告 王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244條規定表明各款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請求權(法律)依據及提出土地記簿謄本等必要程式事項,本院也無從核定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