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號112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林中義 聲請人即被告 林仁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二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林仁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本案業於112年2月23日停止羈押,此有審判筆錄在卷可佐,是被告已不在本院羈押中,本院無從准予具保,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佩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