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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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10號聲請人 吳長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榮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邱榮基所簽發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110萬元之本票2紙(票號為CH693182號、CH693183號),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裁定之本票,均係記名票據,其受款人為 吳文振 ,依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須以背書轉讓,惟本件票據查無吳文振背書之情事,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據上之權利,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