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仲哲(原名蔡俊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仲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仲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9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黃于真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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