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霆霖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霆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霆霖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