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志祥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志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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