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威綸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威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威綸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60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吳祚丞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