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亨國事業有限公司(即馨泓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號)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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