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亨國事業有限公司(即馨泓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號)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