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54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丙○○
丁○○
戊○○
4樓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7月25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9731067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丙○○、丁○○、戊○○、乙○○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丙○○、丁○○、戊○○、乙○○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7年6月3日下午3時許。
⑵地點:台北市○○區○○路4段660號2樓。
⑶行為:藉端滋擾公司工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丙○○、丁○○、戊○○、乙○○於警
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陳阿財 、 林銘海 之證言。
⑷監視器攝錄照片、和解書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