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岳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速偵字第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岳炫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
實欄一第二行「第114號」應更正為「第1141號」、第四行
「12時40分許」應更正為「12時30分許」、第六行「(約重
3公斤)」應補充為「(約重3公斤,價值約新臺幣400元
)」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
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前科之素行、竊取他人置於工寮內之財
物欲供販賣使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竊得
之財物價值不高,且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在卷可佐,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不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