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叁拾貳顆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二第三行「、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予刪除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
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及賭博等前科之素行、在公共場所賭博
財物之手段、所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