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8號聲請人 張文吉 相對人 張生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9年9月17日至102年11月30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本票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14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8年9月17日│350,000元│99年9月17日│CH565636││├──┼───────┼─────────┼───────┼────────┼──┤│002│99年11月25日│500,000元│100年11月25日│CH565637││├──┼───────┼─────────┼───────┼────────┼──┤│003│100年4月25日│200,000元│100年7月25日│CH565638││├──┼───────┼─────────┼───────┼────────┼──┤│004│100年8月25日│200,000元│100年11月30日│CH565640││├──┼───────┼─────────┼───────┼────────┼──┤│005│100年11月23日│300,000元│101年6月30日│CH565641││├──┼───────┼─────────┼───────┼────────┼──┤│006│101年4月27日│200,000元│101年9月30日│CH565642││├──┼───────┼─────────┼───────┼────────┼──┤│007│102年3月14日│200,000元│102年6月30日│CH565643││├──┼───────┼─────────┼───────┼────────┼──┤│008│102年9月7日│200,000元│102年11月30日│CH56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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