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名懷(PHUNGDANHHOAI)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馮名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馮名懷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詳如附表所示),於民國103年1月9日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附表】┌────────────────────────────────────────────┐│一、被告僅坦承知悉勒住被害人 黎氏 妙裝脖子可能致被害人於死及其餘客觀事實,惟本案有如起訴書││所載證人 鍾文光 等人所為證述可憑,又有如起訴書所載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血清證物鑑定書、法││醫研究鑑定書、通聯紀錄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殺死被害人黎氏妙裝之罪嫌重大。││二、本院審酌如下:││㈠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㈡被告曾肢解被害人之屍體並清理肢解現場,復將屍塊分處丟置及湮滅相關物證,而本案尚有凶器││及部分屍塊仍未尋獲,被告依然有湮滅證據之虞。││㈢被告為越南國籍之外籍勞工且於所涉犯罪時間後有出境紀錄。││㈣被告在臺灣之居住地點為其工作處所,無其他親人而人際關係牽絆薄弱。││㈤被告所犯之罪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倘若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其能接││受法院最後之判決結果。又其在越南國境內尚有稚女需其照料,本案犯罪動機與其爭取稚女監護││權有重要關係,被告顯有逃亡之強烈誘因。││三、綜上,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及湮滅證物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應予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