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4之罪經97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5至21之罪則經97年度易字第4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另附表編號22至24之罪經97年度訴字第8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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