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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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35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0﹒32公克,驗餘淨重0﹒
1513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0﹒32公克),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袋重0﹒32公克,驗餘淨重0﹒1513公克,見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