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債權人 蔡素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佛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萬佛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欲以票據或借款關係請求欠款,若為票據
關係,請確認其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正確(不得早於退票日),若為借款關係則請提出其利率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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