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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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標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泳丞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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