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葉純依 被告 洪致遠 上列被告洪致遠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292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佳君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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