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8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明上開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8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明上開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