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曾俊曄 被告 林錦園
林錦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中簡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