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47 號原 告 梁卿華
王妤彤 陳美玉 李佳陵 盧芷涵
廖春榮 廖淑娟 廖光正 李耀鑫 張祐晟
黃燕疏 吳浚銘 洪祺恩
溫碧盆 吳家富
林品君 王育宏
賴言濬 解綉銀 賴允祺 陳秀卿 王瑞欽
吳玫蓉
巫國裕 盧孟吟
賴炳勳
黃貴 被告 林志桀
范訓銘 林貞義 鐘家蔆
黃英傑 金承芸 林雅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弼妍
法官郭勁宏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