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禾營造有限公司間本院0年度建字第8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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