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857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何靖雯 上列異議人因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85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符合法定程式,欠缺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狀尾漏未簽名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110年12月27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異議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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