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114號原告 趙啓翔 被告 陳瑋廷 即紀緣小吃部上列當事人請求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99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上訴者,應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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