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夏孟靖
蔡瀞儀 被告 李嘉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4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林依蓉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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