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馬簡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漏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漏載「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茲補充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