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張睦鑫
被   告  羅米玫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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