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62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陳嘉君
被 告 王聖欽
王聖政
王洪秀琴
王聖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