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987號
原   告  許幃童
原告與被告 楊嘉興 間請求解除契約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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